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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98号原告: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3月2日以双方就诉争的实体问题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审判员 俞 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梁建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