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治本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支农,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金都商务楼4F。法定代表人:徐自强。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受理原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5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诉讼费11651元,由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