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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常青与王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王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常青。被告王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与被告王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