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威环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小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威环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龙,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于威海市环翠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威海市环翠区,无业。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0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龙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初,被告人王小龙通过QQ聊天认识林某,谎称姓名“王海”,是威海市温泉镇江家寨人,编造其已离婚、在蒿泊开办工厂等虚假情况,骗得林某信任。同年12月4日,被告人王小龙以工厂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林某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提供被告人王小龙的供述、被害人林某的陈述、短信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小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小龙的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赔赃款人民币6000元,已发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龙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小龙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09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海英二00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许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