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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金××纤维××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金××纤维××有限公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9号原告瑞安市金××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华表工业区××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李××。委托代理人余××、戴××。原告瑞安市金××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涂圣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瑞××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李××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瑞××诉称:被告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水洗棉,于2008年8月21日结欠货款449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清偿。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4900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被告李××辩称:被告个人和原告金瑞××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欠条是被告作为温州市乐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的,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已经告知原告。因此应当由乐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原告金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载明:“欠条瑞安市金××纤维××有限公司水洗棉货款¥44900元(肆万肆仟玖佰元某)2008.8.21日温州市乐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李××”等内容,证明被告李××欠原告货款44900元的事实。被告李××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3、金瑞××开具给乐某某公司的应收账款核对表和产品送货单三份,证明原告金瑞××是与乐某某公司发生买卖关系,并非与被告李××进行买卖。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李××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欠款人并非是被告李××而是乐某某公司,其出具欠条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金瑞××对证据3、4没有异议,承认对账表、出库单均是原告公司开具的,但认为其是与李××进行签订买卖合同,与乐某某公司无关。本院出示依职权谈取的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的证言,谢某某陈述到李××是其公司负责生产、采购和财务方面的工作人员,本案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金瑞××与乐某某公司,由李××经手代表乐某某公司出具欠条,并对所欠货款数额没有异议。经当庭质证,被告李××对证言无异议;原告金瑞××认为这是乐某某公司的单方面说法,且欠条上只有李××个人的签名而没有乐某某公司盖章,因此只承认李××一人。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其中,证据3和证据4上面载明客户为乐某某公司,即系原告向某仕多公司开具的。结合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证言、欠条落款“温州市乐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李××”和被告陈述,能互相印证,可证实本案买卖关系的主体是金瑞××与乐某某公司。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李××系温州市乐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乐某某公司由被告李××经手向原告金瑞××购买了水洗棉,双方于2008年8月21日结算,共欠金瑞××货款44900元,由被告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落款为“温州市乐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李××”。本院认为,被告李××系乐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其代表乐某某公司向原告金瑞××购买水洗棉并出具欠条,系公司职务行为,而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已予追认,故买卖合同买方应认定为乐某某公司,相关合同债务由乐某某公司负责清偿。被告李××辩称买方主体是乐某某公司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原告主张与被告而非与乐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瑞安市金××纤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2元,由原告瑞安市金××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