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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衢商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屠卫青与龙游鸿业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游鸿业印刷厂,申屠卫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游鸿业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龙兰路150号。法定代表人:余老三,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袁晓晖,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屠卫青,汉族,供销员,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苑*号***室。上诉人龙游鸿业印刷厂为与被上诉人申屠卫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龙游鸿业印刷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游鸿业印刷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游鸿业印刷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上诉人龙游鸿业印刷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审 判 员  吴 炜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