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萧民二初字第22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新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2215-2号原告杭州××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镇义南村。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自治区昌吉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新疆××投资有限公司诉杭州××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存在管辖争议,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国良审 判 员 吴凯斌人民陪审员 陈营治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