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绍兴县××原料有限公司与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绍兴县××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原料市场b8(22)号。法定代表人陈××。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