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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与绍兴市××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绍兴市××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陈甲,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被告绍兴市××龙针××服饰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甲。被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蔡江村。法定代表人王××。被告陈甲。被告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与被告绍兴市××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陈甲、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85元,依法减半收取155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5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邓平平审判员金克祥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谢文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