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与绍兴市××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绍兴市××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陈甲,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被告绍兴市××龙针××服饰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甲。被告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蔡江村。法定代表人王××。被告陈甲。被告茹××。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与被告绍兴市××龙针××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化工有限公司、陈甲、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银行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85元,依法减半收取155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5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邓平平审判员金克祥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谢文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