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刑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某甲,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刑再字第16号抗诉机关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某某。2006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甲,系本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白某乙。法定代理人韩某某。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豫汴检刑监抗(2008)0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忠、张喜民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冲冲的法定代理人白某乙、韩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6)龙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郭 坭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贾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