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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董春友与嘉兴中集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友,嘉兴中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368号原告:董春友。被告:嘉兴中集木业有限公司,地址:嘉善县魏塘镇里泽工业园区湘家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张宝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圣。委托代理人:王杰勋。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友与被告嘉兴中集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春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春友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俞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