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覃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81号原告:覃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