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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覃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881号原告:覃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