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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01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