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龚正俊诉被告西安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正俊,西安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龚正俊,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明理,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西安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涛,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勇涛,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正俊诉被告西安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正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正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正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王海峰审判员 李 南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