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宁荣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小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荣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小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南宁荣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23号荣宝华商城A10-202室。法定代表人孙崇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良峰,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诗,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荣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小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对其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荣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荣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韦小虹人民陪审员 杨 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