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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原审原告张某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信,蔡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镇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原审原告张某信,男。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原审原告张某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5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3月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黄国辉代理审判员  马小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郑燕玲(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