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01号原告:郭××。被告:王××。原告郭××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7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37.50元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