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01号原告:郭××。被告:王××。原告郭××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郭××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75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37.50元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