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杨永荣与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荣,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杨永荣,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舍文婕,西安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利军,西安莲湖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6号。法定代表人靖雯铄,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荣与被告陕西美联美佳购物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荣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荣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永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