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妻。被告蔡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蔡某某、蔡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千哲玲审判员 成根平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