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凯乐装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凯乐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将军街40号B座。法定代表人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波、谢步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凯乐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东府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凯乐装饰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00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