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市××车××司、上××市××车××司与被告郑×、陈××借款合与郑×、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市××车××司,郑×,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5号原告:上××市××车××司,住所地上虞市××官街××山路××号,身份代码:71257805-4。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郑×。被告:陈××。原告上××市××车××司与被告郑×、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坚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市××车××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市××车××司起诉称,2007年5月11日被告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签订1份购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郑×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借款99万元,月归还本息30374.07元,借款期限三年,基准月利率为5.475‰;被告郑×以其所购的奥迪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共同还款人陈××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按约履行,但被告郑×未能按约履行,自贷款发放后已累计19期未按时偿还。2008年11月2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告郑×应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的借款本息及与该借款相关的一切权益(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均转让给原告所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享有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以上债权转让信息,已通知两被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625886.50元,支付利息15139.39元。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为浙d×××××的奥迪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陈××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1日,被告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签订购车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郑×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借款99万元,月归还本息向30374.07元,借款期限三年,基准月利率为5.475‰;被告郑×以其所购的奥迪轿车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陈××在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上签了名,同时,原告作为保证人也盖了章。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按约借款给被告郑×,但被告郑×未能按约履行。2008年12月25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郑×应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的借款本息及与该借款相关的一切权益(包括利息、违约金等)均转让给原告所有。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625886.50元,支付利息15139.39元。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为浙d×××××的奥迪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车借款合同、中国银行零售贷款贷款借据、债权转让协议、车辆抵押登记单、共同参与还款承诺书各1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郑×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签订1份购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郑×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借款99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合同签订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已履行了合同,被告郑×也应按约定返还借款。现被告郑×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某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在被告郑×借款时承诺共同还款,原告要求其共同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陈××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上××市××车××司借款本金625886.50元,支付利息15139.39元。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不能用资金进行清偿的,对抵押物车牌号为浙d×××××奥迪轿车一辆按法定程序进行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0元,减半收取510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875元,由被告郑×、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1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周坚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