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颖与阮润贵、筱秀贞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颖,阮润贵,筱秀贞,阮金亮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67号原告:林颖(林建素),身份证号码33262219551016006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食品街15号。被告:阮润贵,身份证号码33262219531014001x,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364幢1单元402室。被告:筱秀贞,身份证号码332621193312240043,住临海市古城街道广文路98号。被告:阮金亮,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10180030,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364幢1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颖与被告阮润贵、筱秀贞、阮金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颖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阮润贵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林颖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马 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