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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颖与阮润贵、筱秀贞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颖,阮润贵,筱秀贞,阮金亮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67号原告:林颖(林建素),身份证号码33262219551016006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食品街15号。被告:阮润贵,身份证号码33262219531014001x,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364幢1单元402室。被告:筱秀贞,身份证号码332621193312240043,住临海市古城街道广文路98号。被告:阮金亮,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10180030,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364幢1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颖与被告阮润贵、筱秀贞、阮金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颖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阮润贵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林颖负担。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马 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