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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麻××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碧商初字第21号原告:麻××。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麻××诉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诉讼矛盾已经消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其撤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麻××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麻××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