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梁林华与朱友彬、丁忠华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友彬,梁林华,丁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友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林华。原审被告:丁忠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负责人:孔明。上诉人朱友彬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浙江省绍兴县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傅樟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