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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许××、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许××,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被告:许××。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许××、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