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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荣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慕晓阳与车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荣商初字第449号原告慕某。委托代理人,崔某。被告车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军红二00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