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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190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郑××。原告曹××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以被告郑××向其借款人民币60000元至今未归还为由,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线索,经本院向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澥浦派出所查询户籍登记,查无郑××此人,原告曹××亦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存在,故原告以郑××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 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包海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