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华××,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被告: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华××、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