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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建强、张有海等与张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强,张有海,李马娃,邵守年,张爱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杨建强。原告张有海。原告李马娃。原告邵守年。被告张爱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强、张有海、李马娃、邵守年与被告张爱军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强、张有海、李马娃、邵守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赵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