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无锡××锅炉有限公司与海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锅炉有限公司,海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无锡××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湖滨路××区××号。法定代表人:伍××。委托代理人:冯××。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海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锅炉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锅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原告无锡××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