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盛林与楼小军、吴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盛林,楼小军,吴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2号原告蒋盛林,经商,乌市苏溪镇张浒村。被告楼小军,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流村12组。现暂住西景园2幢3单元1602室。被告吴惠玲,经商,乌市城西街道夏流村12组。现暂住西景园2幢3单元1602室。原告蒋盛林为与被告楼小军、吴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亚萍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盛林;被告楼小军、吴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盛林诉称,被告楼小军、吴惠玲系夫妻关系。自2007年7月9日开始,原、被告之间有多次保暖内衣业务买卖往来。截止2008年8月22日,经双方结算后共计发生326529元经营额,除二被告已支付货款225000元和退回原告货物计款47171元及扣除布头款2358元,尚欠原告货款52000元,于同日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二被告一个月内付清。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9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被告楼小军辩称,欠款是事实的,我也会尽力付清这笔钱,愿意早点还给原告。被告吴惠玲辩称,我也是承认的,但我老公有钱我不还,我不会自己单方面还的。如果我有钱我会付,我希望都由我老公还,我无能为力。经审理查明,被告楼小军、吴惠玲系夫妻关系。自2007年7月9日开始,二被告向原告蒋盛林购买保暖内衣,2008年8月2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2000元,约定于一个月内付清,并由被告楼小军出具欠条一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夫妻关系存续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被告楼小军、吴惠玲为共同生活需要尚欠原告蒋盛林货款人民币5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小军、吴惠玲共同支付原告蒋盛林货款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9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楼小军、吴惠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楼小军、吴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