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0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陶×。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