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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08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陶×。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