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桐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桐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56号原告:吴××。被告:桐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东村。法定代表人: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桐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桐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67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符合��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桐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6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江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