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辖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永仁与王优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优军,王永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优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仁。上诉人王优军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新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因部队工作安排的原因,不允许上诉人离开驻地参加庭审,请求考虑这一实际情况,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上诉人关于不能离开驻地参加庭审的理由也实属牵强。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傅樟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