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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根申与吴国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同,王根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告):吴国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根申。委托代理人:陈英。上诉人吴国同与被上诉人王根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南民一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吴国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国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国同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吴国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元芬审 判 员  刘 坤代理审判员  褚 翔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