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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陶芳与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芳,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883号原告陶芳。委托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越华路**号影儿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周璀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芳与被告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陶芳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陶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熊 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