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宝市××司与被上诉人占××、朱××、占××与安徽××宝市××司、朱××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宝市××司,安徽××宝市××司与被上诉人占××、朱××,占××,朱××,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宝市××司,住所地安徽省××州镇团结东路时代广场××楼××单××室。法定代表人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上诉人安徽××宝市××司与被上诉人占××、朱××、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