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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温泰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深京与徐夏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深京,徐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温泰执字第325-1号申请执行人赵深京。被执行人徐夏花。申请执行人赵深京与被执行人徐夏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泰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深京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徐夏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夏花在2008年11月5日前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深京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债务分割款共计3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夏花有存款可供执行。2009年2月4日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夏花,因拒不履行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至今被执行人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深京亦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温泰执字第3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董景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