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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土××司与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土××司,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杭州××土××司。镇××号。法定代表人:赵××。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负责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土××司诉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土××司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土××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土××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计1291.5元,由原告杭州××土××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梅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梁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