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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中权与徐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权,徐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4号原告:吴中权,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石塔二村5组。被告:徐金清,经商,乌市佛堂镇桥西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权诉被告徐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中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中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旭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