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与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44号原告:阮××。被告:詹××。原告阮××与被告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永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诉称:2007年4月12日、2007年5月1日,被告詹××分两次向原告购买珍珠首饰,共计货款40,706元,被告詹××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后被告分文未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即时清偿。被告詹××承认原告阮××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詹××承认原告阮××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应支付原告阮××货款人民币40,70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元,依法减半收取409元,由被告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18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