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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成县郓州棉纺织厂,孙崇达,孙家宾,赵锡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郓成县郓州棉纺织厂。被执行人孙崇达。被执行人孙家宾。被执行人赵锡儒。郓成县郓州棉纺织厂申请执行孙崇达、孙家宾、赵锡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郓成县郓州棉纺织厂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6910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崇达、孙家宾、赵锡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郓成县郓州棉纺织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崇达、孙家宾、赵锡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66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崇达、孙家宾、赵锡儒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郓成县郓州棉纺织厂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