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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永康市春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钱跃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春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钱跃辉,徐晓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720号原告:永康市春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胡起云。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孔海燕。被告: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法定代表人:柴海荣。被告:钱跃辉,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天门20号。被告:徐晓萍,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天门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春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钱跃辉、徐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可玖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