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阴市佳良布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达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佳良布业有限公司,浙江宏达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81号原告:江阴市佳良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民企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华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启高,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宏达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畴镇戴家村。法定代表人:戴均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佳良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达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人民币8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佳良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裘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