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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75号原告:刘××。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姚狄钧(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