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75号原告:刘××。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姚狄钧(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