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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