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孙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