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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富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孙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富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孙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所涉的运输工具的权属有争议,且被告杨某某已向本院起诉对所涉车辆的权属进行起诉,故本案应以权属纠纷审理结果作为本案的依据进行审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陆利英审判员  蒋 明人��陪审员韩峰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吴登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