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富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孙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富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孙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所涉的运输工具的权属有争议,且被告杨某某已向本院起诉对所涉车辆的权属进行起诉,故本案应以权属纠纷审理结果作为本案的依据进行审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陆利英审判员 蒋 明人��陪审员韩峰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吴登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