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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一初字第8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801-1号原告王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清涛,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因与被告侯某自行和解而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6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满桂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