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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上林艺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上林艺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王某;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03-1号申请人咸阳上林艺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阳路3号。法定代表人丁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地址咸阳市沈兴北路中段。上列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王保民赔偿申请人款3574077.69元,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愿用其所有的财产以物抵债,申请人同意,其用于抵债的财产如下: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咸阳市沈兴北路中段众亿大厦(原咸阳经研中心)一楼由北墙向南二个隔断之间门面房(由北墙向南数到第三个柱子中线以北)及4楼4004室、4008室、4009室用于抵偿所欠申请人款3590077.69元,以上财产无争议,被申请人同意协助申请人出示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费用由申请人自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咸阳市沈兴北路中段陕西众亿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众亿大厦(原咸阳经研中心)一楼北墙向南二个隔断之间门面房(由北墙向南数到第三个过梁门柱中线以北面积)及4楼4004室、4008室、4009室房屋归申请人咸阳上艺林苑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所有。二、申请人咸阳市上林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持本裁定到咸阳市房管局产权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费用自行承担。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