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执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云花、邹本清与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花,邹本清,于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芝执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花,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邹本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于文龙,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芝社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己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邹本清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100号内4号(建筑面积为84.40平方米)、芝罘区向阳里24号内10号(建筑面积为46.78平方米)、芝罘区向阳里29号内11号(建筑面积为47.36平方米)三套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郝善山 来自